首页 > 汽车知识正文

租车行驶证是个人名还是公司名 汽车租赁行驶证写的是谁的

2024-10-22 汽车知识
【摘要】:可以的。私人行驶证和汽车租赁公司的汽车行驶证上都是非营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区分车辆是不是道路运输营运车辆的关键在于,是

可以的。私人行驶证和汽车租赁公司的汽车行驶证上都是非营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区分车辆是不是道路运输营运车辆的关键在于,是否取得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随车配发的车辆营运证(即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发的道路运输证)。简言之:只有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才是道路运输营运车辆,才可以从事核准范围内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我想问下买车,绿本上是本人名字行驶证也是本人名字,签的确是租赁合同,有没有什么问题吗?

1) 行驶证上的所有人从租赁公司的抬头转到你的名下,已经算是二手车了,你现在再把车卖了,严格意义上来说都可以算得上是三手的了;

2)如果行驶证上之前的抬头是租赁公司的名字,且性质为“租赁”或“营运”性质的话,那么这辆车的强制报废日期为15年,这样的话,此车在二手残值上肯定会大打折扣的。如果是“非营”性质的,则没有强制报废日期限制,与平常的二手车交易的残值估算无异。

个体工商户开办一汽车租赁行,将自己的非营运轿车,收取租金租给他人用于结婚,这种出租是否合法?

买车签署租赁合同的问题:汽车还清后,车辆的所有权仍然是汽车销售商。

如果想要汽车的所有使用权,需要再签订一份附条件合同,在合同中说明还清后,对方移交汽车的所有权。4S店买车是签订分期购车合同,而不是租赁合同,两者有很大区别。完成偿还后,执行分期购车合同意味着该车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本身。

4S店车贷变成了租赁,往往是消费者没有认真看好合同,办理了融资租赁业务,导致从车贷变成租赁的结果。一般车贷是首付款是不低于三成,如果是用零首付或者是一成购买新车的话,则很可能是融资租赁,该业务是消费者以低首付的方式租满1年。

汽车租赁合同的风险:

车贷租赁合同是合法,在以租代购的融资租赁业务,一般在第一年里汽车所有权不属于车主,如果消费者出现逾期还款等问题,租赁平台是有有权将车辆开头的,因此这种方式有一定的风险。

本质上来看属于一种“融资+融物”的服务,属于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根据消费者对车辆和供货商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的车辆,消费者按期支付租金,到期获得车辆的所有权的交易活动。

车贷租赁合同有什么弊端?

首先,个体工商户是已经开办了租赁公司,那么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肯定是有汽车租赁业务的,但这台车并不是经过运管部门审核备案过的车辆,那么此台车肯定就不是合法准允营运的车辆,所以此合同无效,也不受法律保护。随之,这种收取租金的租赁,是违法的,不认定为营运,只属于私人交易。到时保险公司理赔也很难。

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的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车贷都是签租凭合同吗

车贷用户签订的是合同,签租赁合同是非常不合理的。如果在办理车贷业务时,机构要让用户签租赁合同,一定要问清楚是不是机构弄错了。而机构坚决让用户签租赁合同,那么就存在欺诈的嫌疑,这时候用户是可以维权起诉的。签租赁合同表示用户与机构存在车辆租赁关系,两者之间并没有关系,那么车贷还清后,就会存在一种情况,那就是车辆仍旧不是用户的。

车贷是融资租赁安全吗

汽车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型的大额分期购车方式,核心要点在于将车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融资租赁已然成为欧美普遍的购车模式,在中国,此模式仍在蹒跚学步,市场渗透率较低,比如行业不规范、缺乏行业标准等问题。

汽车融资租赁是一种依托现金分期付款的方式,在此基础之上引入出租服务中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性,租赁结束后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现代营销方式。 通俗来说,是一种新型的大额分期购车方式。汽车融资租赁模式,最初形成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

当前,在全球千亿美元的汽车租赁业务中,以欧美国家的租赁市场发展最为成熟。全球汽车租赁业的运营车辆的保有及年需求总数约在300万辆左右(由于国际汽车租赁公司的汽车更新速度约为8-12个月左右)。

美国,以租赁形式销售的新汽车占该国汽车总销售量的三分之一左右(2006年已经超过36%,其中含融资租赁部分),并且大部分车为长期租赁,而旧车的租赁业务约为40万辆;

每年的汽车租赁销售规模为200多万辆,约占全国新汽车销售量的15%,该比例有不断提高趋势; l 德国汽车租赁业的运营车辆总数为250万辆左右;

2006年以租赁方式使用汽车的人数超过了400多万,占法国总人口的7%。

汽车融资租赁 ,涉及到汽车厂商,银行,保险公司,加盟商和客户的多方面紧密合作。形成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六方金融网络,最终达到六方共赢。

客户提出融资租赁要求,本公司作为金融平台提供客户指定车辆,同时客户只需按照合同按月交付租金,既可享用高级汽车服务。

打包租赁方式,降低购车门槛。

汽车销售方将裸车款、购置税、牌照费用、保险、其他税费全部作为分期付款对象,客户只需支付所有款项的20%作为保证金和1年1%手续费,即可取得车辆的使用权,并且20%的保证金将在租赁期结束后返还。

这种方式降低客户购车初期支付的负担,使客户可以将更多资金用于投资理财。

租金是一种费用,汽车销售方为企业提供增值税。可以作为报销车贴的凭证,也可以作为企业做账的依据。

我想问下买车,绿本上是本人名字行驶证也是本人名字,签的确是租赁合同,有没有什么问题吗?

买车签署租赁合同的问题:汽车还清后,车辆的所有权仍然是汽车销售商。

如果想要汽车的所有使用权,需要再签订一份附条件合同,在合同中说明还清后,对方移交汽车的所有权。4S店买车是签订分期购车合同,而不是租赁合同,两者有很大区别。完成偿还后,执行分期购车合同意味着该车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本身。

4S店车贷变成了租赁,往往是消费者没有认真看好合同,办理了融资租赁业务,导致从车贷变成租赁的结果。一般车贷是首付款是不低于三成,如果是用零首付或者是一成购买新车的话,则很可能是融资租赁,该业务是消费者以低首付的方式租满1年。

汽车租赁合同的风险:

车贷租赁合同是合法,在以租代购的融资租赁业务,一般在第一年里汽车所有权不属于车主,如果消费者出现逾期还款等问题,租赁平台是有有权将车辆开头的,因此这种方式有一定的风险。

本质上来看属于一种“融资+融物”的服务,属于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根据消费者对车辆和供货商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的车辆,消费者按期支付租金,到期获得车辆的所有权的交易活动。

买新车行驶证写里是卖车名字,而我是租凭合同,有什么风险吗

有风险。买新车行驶证写里是卖车名字,而我是租凭合同,有风险。用这种方式购车,存在很大风险,不太靠谱。首先按揭期内车辆不登记在自己名下,而入户在车辆租赁公司。这种购车并没有获得车辆产权,产权归属人出现经济问题,车辆可以随时扣压拍卖,造成购车者车财两失,其次,若还完车贷,而产权归属公司注销,到闭,车辆就办理不了过户手续,也会带来使用过程中许多诸如年检,购车险麻烦的。

汽车租赁公司的车是营运车还是非营运车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租赁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且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行为。

本办法所称汽车包括《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所列的载客汽车、载货汽车等。

第三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汽车租赁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管理工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汽车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汽车租赁经营者的治安管理和车辆登记管理,指导、监督汽车租赁经营者建立、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承租人身份查验及登记制度,督促其完善治安防范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汽车租赁经营工商登记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对租赁行业实施信息化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并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共享管理信息。

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协作,畅通信息交流渠道,有效防范和惩处利用租赁车辆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优质服务,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经营。

第六条 鼓励汽车租赁业实施行业自律。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服务规范,指导汽车租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高租赁经营服务质量,维护租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场所、经营组织机构、车辆情况等事项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前款规定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将变化事项告知原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八条 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20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检测合格的自有小型客车;

(三)租赁车辆保险手续齐备;

(四)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

(五)有相应的业务、管理人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第九条 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小型客车租赁经营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明;

(四)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产权证明或者合法租用1年以上的证明;

(五)经营组织机构、企业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

(六)自有车辆行驶证或者购置承诺书。

接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条 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租赁车辆用于租赁经营前15日内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保险证明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租赁车辆备案,领取租赁车辆备案证。

第十一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出租9座以上(不含9座)载客汽车的,只能租赁给承租单位用于半年以上固定用车。

承租单位不得将租赁的9座以上(不含9座)载客汽车用于本单位自用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租车流程及监督电话;

(二)按照规定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维护保养;

(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四)建立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五)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并按规定报送管理数据信息;

(六)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汽车租赁经营者出租小型客车的,还应当将小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证交与承租人随车携带。

第十三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约定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车辆用途、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车辆保险、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重庆市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制定。

第十四条 签订租赁合同时,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核对并如实登记承租人的下列资料:

(一)个人承租的,个人明和拟驾车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租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拟驾车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经办人员的明、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以及授权经办书。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要求及时报送承租人的相关信息。

汽车租赁经营者对承租人的相关信息应当取保密措施,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五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有权拒绝签订或者终止履行租赁合同,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

(二)沿途揽租;

(三)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仍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车辆;

(四)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租赁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与汽车租赁经营者的名称一致;

(二)机动车使用性质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登记为租赁;

(三)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应的保险;

(四)已安装车辆定位装置;

(五)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安全运行条件;

(六)车内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车警告标志。

第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相关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二)不得将租赁车辆交由无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

(三)不得将承租车辆进行抵押、变卖或者转租;

(四)不得使用承租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五)不得利用承租车辆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承租人租赁小型客车的,还应当随车携带小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证。

第十九条 承租人应当对车辆租赁期间因其过错发生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以及其他因承租人行为造成租赁车辆被扣押等后果依法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汽车租赁经营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年度对汽车租赁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进行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价为不合格:

(一)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被依法确定为责任事故的;

(二)存在重大治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

(三)存在重大违法经营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

(四)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租赁车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理后仍不改正的;

(五)经营服务行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理后仍不改正的。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按照《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投诉、举报。

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受理的举报或者投诉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内作出处理并回复。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经营备案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租车流程及监督电话的;

(三)出租小型客车未将小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证交与承租人随车携带的;

(四)未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管理数据信息的;

(五)未安装租赁车辆定位装置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违规出租9座以上(不含9座)载客汽车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未按要求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核对并如实登记承租人相关资料的;

(二)未按照要求报送承租人相关信息的。

第二十七条 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汽车租赁经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对汽车租赁经营违法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实行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8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报送:院。

市人大常委会。

分送:市委各部门,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市各部门,有关单位。

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重庆市人民办公厅 2014年1月14日印发

属于营运车。办理的话,先要到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批准了,才有资格去工商局注册成立汽车租赁公司,相应的证照必须齐全。

营业运输,是以牟利为目的的车辆,出租公司是以拉载乘客,和货物来谋取利益的,非营运车辆是,专做自己用的车辆,不谋取利益。

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区别:

都是我国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一种,但是在其经营性质等方面有区别。

1、性质不同。营运车辆的车辆行驶证在使用性质一栏载标明了营运。非营运车辆的车辆行驶证在使用性质一栏标明了非营运。

2、所需政见不同。营运车辆需要在运输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的道路运输许可证。非营运车辆不需要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

3、对驾驶员要求不同。营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了需要能够驾驶该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外需要办理从业资格证。而非营运车辆的驾驶人员仅需要能够驾驶该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即可。

3、缴费不同。营运车辆需要向运输管理部门定期缴纳运管费;而非营运车辆不产生任何运输管理费用,即不向运管部门缴纳运管费 。

4、经营合法性不同。营运车辆可以从事以营利为目的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非营运车辆是不能从事以营利为目的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本文链接:http://www.wacan.cn/qczs/34469.html

版权声明:本文来自用户投稿,不代表本站立场,本平台所发表的文章、图片属于原权利人所有,如果非恶意侵犯原权利人相关权益,敬请相关权利人谅解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处理,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创作环境。

上一篇:长安汽车股票有什么利好 长安汽车股票投资价值

下一篇:高尔汽车配件报价 大众高尔配件好买吗

Copyright © 2024 汽车百科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3010519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