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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7
大家好,我是你们爱吃瓜的社长。
前段时间,吉利和长安之间的设计纠纷,可是牵动了无数吃瓜群众的心。
刚发布完系列的吉利,转头就收到长安发来的一封律师函,称吉利的“之光”原型车,抄袭了长安汽车的设计。
吉利的反应也很快,第二天就回敬了一封声明,拒绝长安“泼脏水”:“该律师函的内容严重失实”、“对我司的指责毫无根据”、且“对我司品牌和商誉造成了严重损害”!
一来一回过招完毕之后,竟再无后续,长安没有针对吉利的反驳发出第二封律师函,吉利也没有因长安的“污蔑”而进一步要求对簿公堂。
想想倒是可以理解,抄袭向来是个难以界定的老大难问题,想要彻底掰扯清楚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无论对于哪一方来讲都成本过高。
不如各自放句狠话,表明一下态度,接下来该干嘛干嘛。
一个冷知识:律师函本身并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只是作为一种非官方文件,表达当事人对的某种看法。也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威胁:再不收敛点,你小子要挨揍!
而双方你来我往的焦点,也早被明眼人看出来,车型设计上的相似度还在其次,最关键的是一位资深设计师——自长安离职、后又入职吉利的陈政。
这位大佬虽然看上去年轻,但如今已是吉利集团的设计副总裁,分管吉利设计业务。
“之光”就是由他主导设计的,发布会上还亲自站到台上讲述车型的设计理念,基本算是国内设计师界的天花板了。
但在2022年2月入职吉利之前,陈政可是长安汽车的王牌设计师。
像是长安的销冠车型长安逸动、CS75、UNI引力系列、深蓝系列等等都是他的设计作品,他也直到2021年12月才“因家庭和个人原因”离开长安。
于是不少人据此推测,长安是不满被吉利挖墙角,才发出了那份提出指控抄袭的律师函。
那么,陈政对长安来说到底有多重要?
从2002年毕业之后,陈政就一直在长安任职。他也从一位不起眼的创意设计师,先后历任设计副总经理、设计副总监等职位,并一路做到了长安汽车的全球设计总监。
他给自己的定位是:二十年设计两万里,西学东鉴,融汇东西,是一个从玩电路版的技术宅到观文化的设计师。
说陈政是长安一手培养起来的汽车设计人才,一点不为过。
在绝大多数自主品牌都由外国人主导品牌设计的今天,陈政能担任长安汽车集团的全球设计总监,算是极为难得。
一方面体现了长安“汽车界黄埔军校”的精神,另一方面也证明陈政的确实力不俗。
而陈政在长安汽车长达20年的工作生涯中,除了或参与、或主导一系列车型的设计,还有一个更重要的贡献,就是为长安培养了一批属于自己的汽车设计人才。
即使是陈政离开之后,这个团队也能让之前的设计风格延续下去。
看一下2022年7月推出的长安深蓝SL03,是不是一些设计元素跟吉利的“之光”也颇为相似?
不过讲道理,在社长看来,长安和吉利这种大企业肯定会针对高管的流动,制定相应的保密政策和竞业协议等等。
真正的“核心设计素材”、“机密文件”,长安必不可能让离职的陈政带走。
但陈政成型多年的个人风格或设计习惯,也不可能因为离职就来个彻底的改头换面。
从这个角度看,短期内长安与吉利之间的设计相似,或许真的无法避免。
只是这种相似,肯定不会再现当年众泰“皮尺部”的辉煌了。
在传说中,众泰的设计部门靠着手中一把皮尺,就能实现对诸多著名车型的精准复刻。
凭借着这番手艺,众泰曾接连推出了酷似保时捷Macan的众泰SR9、酷似奥迪Q3的众泰SR7、酷似大众途观的大迈X5等车型。
甚至连前段时间众泰破产时,拿来抵债的资产清单里,都有一台保时捷Macan……可见其功力之深厚。
而除了臭名昭著的众泰“皮尺部”,当时名噪一时的还有抄袭路虎的陆风(最终被判赔150万),以及被本田起诉山寨却反诉成功,倒获得1600万元赔款的双环。
其实严格来说,国内自主品牌做出这等板上钉钉的抄袭行为,多少也是出于无奈。
当时中国汽车工业相对薄弱,汽车设计人才匮乏,国产车的品牌也没有打响。
想在合资车的统治下撕开一道口子,抄袭和夸张的营销手段,成了为数不多能吸引到消费者关注的方式。
一句话,实力不足,没资格谈原创。
也不是只有众泰一家中国车企干过抄袭的事,日本汽车工业的发家史同样没有绕开过“逆向研发”的道路。
丰田AA是抄了美国克莱斯勒的Airflow,本田N360“借鉴”了英国的MINI……
但这些黑历史过去,丰田和本田最终成长为拥有丰厚原创实力的国际车企,开发出许多自主设计的经典车型。
时至今日,“借鉴经典”已经成为汽车圈见怪不怪的常见现象,很多后来的经典也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才有所成就。
但抄袭,绝不是长久之计。没有任何自主性的拿来主义,只会葬送自己未来的道路。
消费者可以一时戏称“我的法拉利梦想,就靠众泰汽车来圆”,可今天的众泰早已衰败得只剩下最后一口气。
(好不容易2022年说要复产,现在又没消息了)
好在,世纪之初的中国汽车市场,不仅有一心只想投机取巧的众泰,同样还有扎扎实实积累基础的其他自主品牌。
只是在那个时候,自主品牌需要攻克的首要问题还不是设计,而是技术和质量。
如果把开启比亚迪新能源神话的传说——“王传福干杯电解液”,看作是中国汽车工业弯道超车的标志件。
那么当年自主品牌普遍面临“质量差”、“技术差”的质疑,则是中国汽车工业落后的真实写照。
第一批吉利豪情汽车的生产车间里,每位工人手里都拿着一把锤子,零件装不进去就来一锤子敲进去。
就这样纯手工打造出来的车,淋雨漏水、关门进烟,连测试都通不过,让李书福一气之下下令把这批车全部砸掉。
后来有技术了,质量也开始能说得过去,总算轮得到设计说话,自主品牌又“吃瘪”了。
因为自主品牌自己设计出来的车,太丑了。
不是中国消费者就喜欢“丑东西”,而是好看的车中国车企做不出来。
漂亮的汽车设计图哪个设计师都能画,但是把一辆车从设计图搬到地面上,需要考虑用料、功能、配置等各方面因素。
怎么让这辆车在设计不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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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毕业生学什么专业好?
吉利汽车公司发展史 作为中国最早进入汽车工业并获得迅速发展的民营企业,吉利控股集团已成为国内轿车制造业“3+6”格局的重要成员,并正以“中国自主品牌”的资格和自主创新的姿态,引人注目地登上国际汽车工业舞台,成为中国轿车走向世界当之无愧的代言人。 回顾吉利的发展史,任何对中国汽车工业稍有了解的人都会承认,这确实是一个奇迹。对吉利在打造民族轿车上的执着和艰辛,任何稍有民族情结的人都会肃然起敬。2005年10月,国家科技部召开的“吉利现象研讨会”甚至用这样的热情洋溢的语言评价吉利: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要想真正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就不能没有像吉利一样的灵魂,不能没有像吉利一样的脊梁。 剥下轿车的“贵族”外衣 19年,吉利集团董事长李书福走进临海城东一片荒草没膝的田野,开始了他的造车之梦。次年8月,当第一辆吉利轿车在欢庆的鞭炮声中从流水线上开出时,人们在高悬的大红横幅上读出了这样的字句:“造老百姓买得起的好车!” 在此之前的中国,尽管改革开放已多年,但轿车仍然是“”、“局长”的坐骑,“老板”、“老总”的专利,大街上跑的不是“官车”就是“商车”。1998年,由于吉利轿车的问世,披在轿车身上的种种令人目眩的外衣,像神祗身上年久的油漆一样,一片一片地开始剥落。首先是价格,四五万元的吉利轿车一上市,理所当然在中国汽车市场引起极大的轰动。众多合资品牌轿车,即使心犹不甘,也不得不低下“高贵”的头。 然而,更重要的还不是价格的返朴,而是观念的归真。这个来自西方工业文明的普通代步工具,在中国人心目中的伪尊贵,被李书福无情地横扫在地,还原了它的本相。 轿车是什么?不就是四个轮子,两张沙发,一个铁壳吗! 我们一定要让吉利轿车走遍全世界,而不是让外国车走遍全中国! 李书福就是用这种貌似狂妄的语言,彻底刷新了人们对轿车的理解,颠覆了中国人对制造轿车的敬畏感。这种刷新和颠覆不亚于是中国轿车界的一次思想解放。 在此之前,弥漫在轿车界的“没有20年时间打造不出中国自主品牌汽车”、“中国造不出自己的发动机、变速箱”、“中国没必要搞自主品牌汽车”等悲观、猥琐的论调比比皆是,窒息着中国汽车人自主创新的意志。 在此之后,络绎不绝的中国企业家步上吉利的后尘,意气风发地加入自主研发中国品牌轿车的行列。一支可以与外商叫阵、令世界汽车巨头不敢小觑、让国际传媒惊呼“中国车来了”的力量终于在中国大地上形成。吉利的观念创新,成就了中国汽车界的一场革命。 打造强势“吉利军团” 李书福嗜“才”如命。中国汽车工业几十年的发展,积累下大批德馨俱佳的汽车技术人才。这些佼佼者的共同信念,就是期望在振兴中国汽车工业的热潮中建功立业。然而蜂涌而入的合资企业,无情地扼杀了精英们证明自身价值的报国热情。 当立志“造老百姓买得起的好车”、“让吉利轿车走遍全世界”的李书福树起“招贤纳士”的旗帜,“投奔”者如过江之鲫就一点也不奇怪了。短短几年间,吉利旗下英才云集,身怀绝技的专业人才多达900余人。其中有工程院院士2名、外国专家8名、博士数十名、硕士数百名、高级工程师及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数百名。 这些来自世界各地的顶尖人才,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在吉利的决策层、技术管理层、生产制造层等各个层面、各个领域开始发挥作用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逐步形成科技自主创新型的发展模式,很快改变了吉利的面貌。 短短几年,吉利已经成功研发并投产九大系列不同的车型,其中美人豹、自由舰已在国内外成为中国自主品牌轿车的代名词,近期投产的还有6款新车型。 在开发手段上,吉利已迅速向世界先进水平靠拢,目前已完全具备了全数模的开发方式,拥有每年开发2-3款新车型的研发能力。 逐步掌握轿车核心部件研发技术,实现了中国第一台也是迄今中国唯一的自动变速器的设计制造、电子智能助力转向系统的设计生产、世界领先国内领先的大升功率发动机的设计制造和整车设计、匹配、试验、验证技术的全面应用。 如今,吉利已经形成豪情、美日、优利欧、SRV、美人豹、华普、自由舰、吉利金刚、远景等9大系列30多个品种的产品谱,拥有1.0L到1.8L的8大系列发动机和JLS160、Z110等8大系列变速器。 不仅仅是注重“引才”,李书福更注重“育才”。自1998年至2005年,吉利先后在临海、北京、海南创办了“浙江吉利汽车工业学校”、“浙江吉利技师学院”、“北京吉利大学”、“海南大学三亚学院”等大专院校,培养专业的汽车技工、技师和各类汽车人才。进入2007年,吉利又创办了国内首家培养行业高级专业人才的“浙江吉利汽车工程学院”。在办校同时,吉利又设立了“未来人才基金”,为吉利未来事业定向培养1000名学习成绩好、创业心强、不怕苦、愿奉献,但家庭贫寒的大学生。 李书福最近在接受访时宣称:根据吉利汽车年产销量200万辆的规划,吉利共需员工近20万。因此,我们把吉利在校学生增至10万人,平均每年毕业2-3万人,每年进入吉利工作1—2万人。再经过10年的发展,一个年产销200万辆汽车的吉利集团公司就有了基本的人才保证。 只有自主开发方能命运自主 李书福在多个场合反复强调:“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开发,也就是说主权经济,你必须掌握在自己手里面。”进入轿车行业后,吉利是怎样把这个“主权”始终紧紧攥在自己手里的呢? 一是下大力气攻克轿车核心部件研发技术。李书福提出,吉利必须要有自己的发动机、变速箱、整车技术。为此,吉利投下巨资,建起现代化的汽车研究院,现代化的基础、电气、道路模拟、多功能实验室,现代化的变速箱、发动机厂……其间自然有无数的艰难困阻,这里毋庸细述,结果则是:479Q发动机下线了,MR479Q系列发动机通过国家鉴定了,电力助力转向系统开发成功了……一系列的成功,标志着吉利完全具备了一家自主企业必须拥有的整车造型、车身、底盘、汽车附件、发动机、变速箱、整车电子电器等开发设计能力。 当然,坚持自主开发并不是“从头开始”,更不是“闭门造车”。相反,吉利愈是坚持自主,愈是注重汲取世界先进技术。吉利没有同世界上的任何汽车公司合资,但却同世界上几十家汽车技术及相关专业公司进行着技术合作,包括引人注目的与英国锰铜合作打造世界名牌出租车。这是一种拥有100%自主权的合作,吉利具有充分的话语权。这也正是吉利能在较短时间里迅速赶上国际先进造车水平的“奥秘”所在。 二是逐步实现零部件全面国产化。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纺织、五金、机械、模具、塑料、橡胶、电子电器、石油化工、计算机工程、信息技术等行业都已经得到迅速的发展。李书福由此认为,将这些行业的相关技术整合在一起,通过技术集成优化,就是一辆中国汽车。 正是通过这种整合,吉利与国内众多汽车零部件生产厂家建起了合作伙伴关系,通过知识的交流互动,形成了以本土企业为主的核心零部件供应体系。吉利的销量也由此呈现出几何级数的增长:由1999年的1600辆,跃向1万辆、2万辆、4万辆、8万辆、10万辆、15万辆直到2006年的20.4辆。2007年,集团更把目标锁定在29万辆。 自主创新,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吉利这一“科技创新型发展模式”的成果灿烂而又辉煌。
参考资料:
://.0351auto/NewShow.asp?id=10358&&typeclass=&&x_page=3吉利车是国产还是合资
初中生适合学习的技术如下,前景都比较好。
1。新能源汽车维修技师专业:现在汽车发展日新月异,各大汽车企业正在加速向电动化、智能化,新能源汽车将成为汽车行业未来主要发展趋势,也是我国由汽车大国走向汽车强国的必经之路。新能源汽车专业维修技师尤其紧缺,新设备、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让行业对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要求不断提高。因此,新能源汽车专业成为了近几年成为很多人都热衷的专业。
2。汽车智能网联专业:大家都知道,5G时代已经到来,无人驾驶汽车兴起,各大互联网企业也在进军汽车行业,无人驾驶汽车已经应用于很多行业。比如:大家都熟知的物流、景区、环卫、公共交通等场景都可以见到无人驾驶汽车的身影,且行业目前汽车行业正处于发展期,对测试、装配、工程师等专业人才的需求量非常大,所以,选择汽车智能网联也还是非常不错的。
3。汽车检测与维修技师:中国的汽车越来越多,汽车成为大家出门的必备工具,家庭型汽车迅速发展,私家车的发展速度远高于专业人才培养速度,致使现阶段汽修专业人才尤其缺乏。国内汽车维修企业的需求来看,汽修技师是很抢手的。选择汽修专业通过自身不断地学习,把技术学习好,薪资待遇还是非常高的。
4。城市轨道交通专业:预计2021年全国将开通77条线路(包含延长线) ,超 1600公里 ,开通车站超1000座。城市轨道交通迅速发展,我国各大城市已经将城市地铁、轻轨线路的建设提上日程!而且无论是薪资待遇,还是各方面都是非常不错的,工作也非常的问答,发展前景都非常广阔。女孩子选择学城轨专业还是非常不错的。
吉利集团在哪个市?
太平洋汽车网吉利汽车属于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旗下的,始建于1986年,2003年集团管理总部迁入杭州,属于国产品牌。
一、吉利公司简介: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国内汽车行业十强中唯一一家民营轿车生产经营企业,始建于1986年,经过二十年的建设与发展,在汽车、摩托车、汽车发动机、变速器、汽车电子电气及汽车零部件方面取得辉煌业绩。特别是19年进入轿车领域以来,凭借灵活的经营机制和持续的自主创新,取得了快速的发展,资产总值达到105亿元,连续四年进入全国企业500强,被评为?中国汽车工业50年发展速度最快、成长最好?的企业,跻身于国内汽车行业十强。2009年12月23日,成功收购沃尔沃汽车100%的股权。
二、产品简介: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现有吉利豪情、美日、优利欧、SRV、美人豹、华普、自由舰等七大系列30多个品种的轿车;拥有1.0L(三缸)、1.0L(四缸)、1.3L、1.5L、1.6L、1.8L等六大系列发动机;拥有JLS160、JLS160A、JLS110、JLS90、Z110、Z130、Z170等七大系列变速器。
(图/文/摄:太平洋汽车网齐贺松)
吉利汽车总厂在哪?
吉利集团总部在杭州市。
吉利控股集团在中国上海、杭州、宁波,瑞典哥德堡、英国考文垂、西班牙巴塞罗那、美国加州、德国法兰克福、马来西亚吉隆坡等地建有造型设计和工程研发中心,研发、设计人员超过2万人,拥有大量发明创新专利。
在中国、美国、英国、瑞典、比利时、白罗斯、马来西亚建有世界一流的现代化整车和动力总成制造工厂,拥有各类销售网点超过4000家,产品销售及服务网络遍布世界各地。
吉利集团旗下品牌:
吉利控股集团现已发展成为一家集汽车整车、动力总成和关键零部件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于一体,并涵盖出行服务、数字科技、金融服务、教育等业务的全球创新型科技企业集团。
集团总部设在杭州,旗下拥有吉利、领克、极氪、几何、沃尔沃、极星、宝腾、路特斯、英伦汽车、远程新能源商用车、太力飞行汽车;
曹操出行、钱江摩托、盛宝银行、铭泰等品牌,在新能源科技、共享出行、车联网、智能驾驶、车载芯片、低轨卫星、激光通讯等前沿技术领域不断提升能力,积极布局未来智慧立体出行生态。
以上内容参考 吉利集团-集团概况
求一篇&<&<商标法&>&>案例分析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总部设在杭州,在浙江临海、宁波、路桥和上海、兰州、湘潭、济南、成都等地建有汽车整车和动力总成制造基地,在澳大利亚拥有DSI自动变速器研发中心和生产厂。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是中国汽车行业十强企业。19年进入轿车领域以来,凭借灵活的经营机制和持续的自主创新,取得了快速的发展,现资产总值超过1000亿元(含沃尔沃),连续九年进入中国企业500强,连续七年进入中国汽车行业十强,被评为国家"创新型企业"和"国家汽车整车出口基地企业"。
拥有台州临海、宁波、台州路桥、上海四大整车制造基地;2010年3月28日吉利成功收购沃尔沃。吉利·豪情、吉利·美日系列经济车型,美人豹,华普三大子品牌系列;两厢、三厢经济型轿车、都市跑车等七个汽车品种。吉利控股集团以"造老百姓买得起的好车让中国汽车走遍全世界"为己任。
本着"总体跟随、局部超越、重点突破、招贤纳士、合纵连横、后来居上"的发展战略。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制定了中长期发展规划:到2015年,吉利汽车将在五大技术平台、15个整车产品平台上衍生出以左、右舵兼顾,满足各国法规和消费习惯的40余款车型;将拥有满足国内外法规要求的汽、柴油兼顾的六动机平台、10余款发动机和全系列手动、自动的变速器;将在海内外建成15个生产基地,实现产销200万辆的目标。
给你一个03年的案子,分析的挺好,凑合着看吧。
案例:(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诉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来源]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06286号”民事判决书
[案件当事人]
原告:(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
被告: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
[案情摘要]
原告(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丰田株式会社)与被告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公司)、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以下简称亚辰伟业中心)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经过管辖权异议程序,该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原告丰田株式会社起诉称:原告在与汽车相关的领域拥有图形商标(以下简称丰田图形商标)、“丰田”商标、和“TOYOTA”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是无可争议的驰名商标。但原告发现被告亚辰伟业中心在北京市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销售由被告吉利公司制造的带有图形标识和“丰田”、“TOYOTA”商标的汽车产品。被告吉利公司在其制造的汽车前脸、轮胎、方向盘、后备箱等显著位置使用的美日图形商标已经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侵犯,同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吉利公司及亚辰伟业中心在销售涉案美日汽车时使用“美日汽车 丰田动力”、“丰田8A发动机”、“技术参数:TOYOTA8A”等宣传用语误导消费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同时构成了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因此,原告要求法院:判定被告吉利公司使用美日图形商标、“丰田”、“TOYOTA”商标的行为构成侵犯原告商标权;判定被告亚辰伟业中心销售带有上述侵权标识的产品及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丰田”和“TOYOTA”商标的行为构成侵犯原告商标权;判定二被告的上述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认定原告的丰田图形商标、“丰田”、“TOYOTA”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3920 000元,并支付原告为制止二被告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 000元,二被告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吉利公司答辩称:美日图形商标与丰田图形注册商标客观上不近似,两个图形商标不仅在设计理念、图形含义上完全不同,而且在图形基本结构上、视觉效果上完全不同;美日汽车与丰田汽车有不同的市场定位,基于相关公众在选购汽车这一高档消费品时的慎重态度以及在购车时考虑的价格、质量、外观、品牌等主要因素,不会造成混淆与误认,事实上,从来没有任何一例相关公众把美日汽车混淆成丰田汽车的情况出现,被告使用美日图形商标不构成侵犯原告的商标权;被告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有自己的品牌战略,没有实施任何虚宣传,对美日汽车所使用的8A发动机的宣传是真实、准确和符合商业惯例的,原告指控被告不当使用其商标或企业名称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原告的文字及图形商标不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亚辰伟业中心答辩称:被告未侵犯原告商标权且未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一,被告销售的美日汽车所使用的美日图形商标与原告的丰田图形注册商标不近似;被告在销售美日汽车时没有作引人误解的虚宣传,只是向购车人如实说明美日汽车的发动机情况,有关“TOYOTA”8A发动机的表述不构成侵权;8A发动机是原告与天津丰田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丰田公司)制造的,丰田8A发动机是天津丰田公司冠予的称谓并对外使用的;天津丰田8A发动机不会被误认为日本原装发动机。第二,被告销售美日汽车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行为,被告是依法登记的具有小汽车销售资格的企业,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此,原告针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丰田株式会社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了三类证据材料,第一类为证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权的权属方面的证据材料:第二类为证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第三类为证明被告吉利公司、亚辰伟业中心存在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据材料。
被告吉利公司及被告亚辰伟业中心为证明其抗辩主张也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法院查明之案件事实]:
原告丰田株式会社于1937年8月27日在日本注册成立,以经营汽车制造为主。1990年3月10日,其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丰田图形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商品国际分类第12类:汽车及其部件、车辆轮胎,商标注册号为514114,经续展注册,有效期截止至2010年3月9日;1989年12月10日,其在中国经核准注册了“丰田”文字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商品国际分类第12类:汽车及其部件、车辆轮胎,商标注册号为506683,经续展注册,有效期截止至2009年12月9日;1980年1月20日,其在中国经核准注册了“TOYOTA”两种不同字体的文字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商品国际分类第19类:汽车和12类:汽车及其部件、车辆轮胎,商标注册号为135092和135095,经续展注册,有效期截止至2010年1月19日。丰田株式会社在其制造的各款型汽车的车头、车尾等处均镶嵌有丰田图形标志。
被告吉利公司成立于2002年2月17日,其由原宁波美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吉利集团临海机车工业有限公司合并设立,原三公司的债权、债务均由新设立的吉利公司继承。吉利公司为吉利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汽车(含吉利美日轿车、吉利美日系列客车)及其发动机、零部件的制造和经营。
美日文字和图形商标于1996年5月7日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商品国际分类第12类:汽车、摩托车,商标注册号为836611,有效期至2006年5月6日,商标注册人为黄岩市华田摩托车总厂。1998年6月28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注册,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吉利集团有限公司。2000年4月29日和2001年1月11日,吉利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两种美日图形商标,申请号为1621886和1757344,申请使用商品均为汽车、农用运输车、运货车、陆地车辆发动机、汽车(车辆)、汽车、汽车车身、摩托车、轻型客车。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分别于2001年5月21日及2002年1月28日进行了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授权被告吉利公司使用上述已注册和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
被告吉利公司前身之一宁波美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制造的MR6370A型美日汽车的车头正面、车尾、方向盘和车轮轴外面均镶嵌有美日图形商标。该车型的使用说明书(2000年5月版)前言中表明:“MR6370、MR6370A型轻型客车”“分别配装我公司生产的MQ479Q型和丰田汽车公司生产的8A-FE四缸电控汽油喷射发动机”,该车型的使用说明书(2001年10月版)前言中表明:“MR6370A1、MR6370A1豪华型客车”、“分别装配我公司生产的MQ479Q型和天津丰田汽车发动机公司生产的8A型四缸闭环电控汽油喷射发动机”。在该车型的宣传画册中表明该车的发动机为“TOYOTA”8A(8A-FE),宁波美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01年3月14日《北京晚报》上刊登的宣传广告中含有“丰田动力 动心价格”、“搭载日本TOYOTA 8A-FE四缸电喷发动机”字样。
天津丰田公司系丰田株式会社与中国天津汽车工业总公司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合资公司,在中国境内,丰田株式会社向天津丰田公司独家转让8A-FE发动机产品技术。2000年1月5日,吉利公司与天津丰田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由天津丰田公司向吉利公司供应8A-FE汽油机。2000年4月12日,双方又签订《供货状态协议书》,约定天津丰田公司以协议约定的整机状态及随机附件、包装为准向吉利公司提供8A型汽油机,作为吉利公司制造的轻型客车的动力。吉利公司制造的涉案美日汽车所使用的发动机的分电器、发电机和调整带速的皮带上均标有“TOYOTA”商标,发动机的侧面标有:8A型汽油机,天津丰田公司,TTME及天津丰田公司的双环型图形商标。
被告亚辰伟业中心成立于2000年7月20日,经营范围主要为销售汽车(含小轿车)、汽车配件、润滑油等。2001年1月11日,亚辰伟业中心与吉利公司前身宁波美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美日汽车销售合同,亚辰伟业中心作为美日MR6370A汽车在北京地区独家经销单位,该合同有效期至2001年12月31日。亚辰伟业中心销售了涉案美日汽车,其在宣传时使用了“丰田8A-FE电喷发动机”、“美日汽车搭载TOYOTA-8A引擎”字样。
涉案丰田图形商标外部为椭圆型,内部为一横向椭圆与纵向椭圆的组合,呈“TOYOTA”的第一个字母“T”形,内部线条比外部线条粗重,原告在丰田汽车上使用的图形商标为内外部线条粗细一致,颜色为单一金属色;涉案美日图形商标外部为椭圆型,内部中间为一条横向弧线,四条纵向弧线,内外部线条粗细相同,颜色为单一金属色。
另,中国于1985年3月19日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日本于1899年7月15日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争议焦点]被告吉利公司使用涉案美日图形商标是否构成对原告享有的丰田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告吉利公司使用“丰田”及“TOYOTA”文字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享有的“丰田”及“TOYOT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吉利公司使用美日图形商标、“丰田”及“TOYOTA”文字的涉案宣传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被告亚辰伟业中心销售涉案美日汽车以及在销售过程中所实施的涉案宣传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及不正当竞争;原告的丰田图形商标、“丰田”及“TOYOTA”文字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
[法院判决] 驳回(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
原告在中国取得之商标权应受保护。中国和日本同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商号、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因此,本案原告丰田株式会社作为在日本注册成立的公司,可以请求依据中国法律保护其合法取得的商标权及制止在中国境内发生的针对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涉案丰田图形商标、“丰田”及“TOYOTA”文字商标在中国经核准予以注册,原告丰田株式会社作为上述注册商标权人,其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中国法律保护。
修改后的《商标法》(2001)的适用。我国商标法于2001年10月27日进行了修正,并于2001年12月1日起生效。鉴于该案被告吉利公司及亚辰伟业中心的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商标法修正生效日前,并延续至商标法修正生效日后,因此,应适用我国修正后的商标法。
被告吉利公司美日图形商标是否与原告的丰田图形注册商标不相近似,且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未经商标注册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认定商标近似按照以下原则: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应当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使消费者能够识别商品及其来源。本案被告吉利公司的美日图形商标所使用的汽车产品与原告丰田图形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商品。根据我国上述法律规定,判断商标近似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所谓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本案涉案产品为汽车,与其相关的消费者应指汽车的购买者或使用者,与其相关的经营者应指经销、提供汽车维修和其他服务的经营者,因此,本案中,相关公众应指汽车的购买者或使用者以及经销或提供汽车维修和其他服务的经营者。上述消费者包括有购买的潜在消费者、正在实施购买行为的消费者、购买后的消费者和使用者,相对而言,汽车应属高价位商品,他们对于所购买或所使用的汽车的品牌、性能、价格、制造厂商,一般都要进行较为仔细的了解,购买前会在相同或不同档次的汽车品牌之间进行充分的比对和反复的选择,深思熟虑后才会购买,购买后通过对汽车的使用、保养、维修等,能够进一步加深对该汽车品牌和制造厂商的认识和了解,并能够持续关注该品牌汽车的后续系列品牌的产品;上述经营者往往对所经营的汽车品牌有一定的熟知程度和较高水平的认识,并能够对不同品牌的汽车产品和制造厂商加以区别,具有较强的识别能力。
将原告的丰田图形注册商标与吉利公司所使用的美日图形商标进行比对,二者外部轮廓虽同为椭圆型,但前者椭圆型内部由三条弧线组成,内部线条粗重,外部线条轻细,内部横、纵两个椭圆造型突出,整体结构简约;后者椭圆型内部由五条弧线组成,内外部线条粗细一致,且内外部线条组合呈“美”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M”与汉字“日”的艺术变形,整体结构相对复杂。将二者进行隔离观察比对,凭借上述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能够判断出二者在整体视觉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该两个图形商标主要部分的线条结构也明显不同,相关公众不会将二者混淆或误认。
实践中,因丰田株式会社对丰田图形商标较长时间的使用及其对该商标所标识的汽车产品所取的有效的市场经营行为,使得丰田图形商标作为丰田汽车的标识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但是对于汽车产品的相关公众来说,由于对涉案汽车产品的外在形状、配置、性能和是否源自中国本土、外国或合资企业等主要方面具有一定的熟悉程度和认知水平,并由于两个图形商标所标识的汽车产品的市场定位、内涵、价格差别明显,因此,不会对美日图形商标所标识的美日汽车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与丰田图形商标所标识的丰田汽车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
综上,结合汽车产品的特点、汽车产品的相关公众在市场中的感知规律和注意力程度、涉案丰田图形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比对丰田图形商标和美日图形商标所存在的差异以及上述图形商标所标识的汽车产品的差别程度等因素,可以综合判断出被告吉利公司的美日图形商标与原告的丰田图形注册商标不近似,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或对其来源产生误认,也不会产生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利的联想。吉利公司在其制造的美日汽车上使用美日图形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因此原告丰田株式会社指控被告吉利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主张,未获法院支持。
被告吉利公司对涉案美日汽车进行宣传时使用“丰田”及“TOYOTA”文字是否构成对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吉利公司使用美日图形商标和涉案宣传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现有证据表明:被告吉利公司在对涉案美日汽车进行宣传时使用“丰田”及“TOYOTA”文字,是对涉案美日汽车发动机所具有的性能、来源进行说明,是向消费者介绍汽车产品配置的主要部件的技术、制造等来源情况,以便于消费者对汽车产品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这种对汽车产品配置进行介绍或说明的方式是符合商业惯例的;吉利公司并未将“丰田”及“TOYOTA”文字作为涉案美日汽车的商品标识予以使用,“丰田”及“TOYOTA”文字在此不具有用来标识美日汽车产品和吉利公司的意义,未对“丰田”及“TOYOTA”注册商标权造成损害。因此,吉利公司的上述行为不属我国法律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另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宣传。法律规定的虚宣传,是指故意散布与实际不相符合的信息。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吉利公司制造的涉案美日汽车所使用的发动机系天津丰田公司制造的8A型汽油机,而天津丰田公司作为丰田株式会社在我国注册成立的合资公司,其制造8A型汽油机的技术系经丰田株式会社独家授权取得,因此,涉案8A型汽油机实为丰田株式会社提供技术,由天津丰田公司制造。由此可见,吉利公司在对涉案美日汽车进行宣传时使用“丰田”及“TOYOTA”文字及“丰田动力 动心价格”、“搭载日本TOYOTA 8A-FE四缸电喷发动机”字样,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使用“丰田汽车公司生产”字样,带有一定的夸大成分,该行为显属不当。但是该行为的性质尚未达到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对产品的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宣传的程度,涉案汽车产品的相关公众不会因此误认涉案美日汽车的发动机系自日本本土制造,且由于涉案8A发动机的技术实际来源于原告丰田株式会社,该行为不会对丰田汽车的品牌声誉产生不利的影响,并不会造成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客观后果。吉利公司在美日汽车上使用美日图形商标及其上述宣传行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涉案美日汽车或吉利公司与丰田汽车或丰田株式会社的误认或对它们之间的关联性产生联想,亦未对原告相应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因此,吉利公司的上述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亚辰伟业中心销售涉案美日汽车以及所实施的涉案宣传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及不正当竞争?亚辰伟业中心作为涉案美日汽车的销售者,其销售汽车产品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与被告吉利公司之间存在正当的经营关系。其销售的涉案美日汽车是由吉利公司制造和提供的,其针对涉案美日汽车所作宣传的内容源于吉利公司,因此,基于认定吉利公司的涉案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及不正当竞争,亚辰伟业中心上述涉案行为亦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及不正当竞争。
原告丰田株式会社的丰田图形商标、“丰田”及“TOYOTA”文字注册商标是否应认定为驰名商标?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了明确的规定。法律对驰名商标予以较一般注册商标更为特殊的保护,包括禁止在与注册商标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误导相关公众的行为,也包括禁止在与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该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人民法院在处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就本案而言,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不需要适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因为被告被控侵权行为所涉及的汽车产品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商品,判断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是否误导相关公众,以及该商标是否与该注册商标近似,并不以认定该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为前提。因此,在该案中没有必要对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判断和认定。原告关于认定涉案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也未获法院支持。
2006.4.16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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